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0-09 点击:32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为: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在省文联的领导下,由全省硬笔书法学术理论研究者、硬笔书法活动组织者、硬笔书法教学工作者和从事硬笔书法艺术创作者,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的地方性民间组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通过开展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促进四川硬笔书法艺术大研讨大创作,为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探讨和研究硬笔书法理论,组织硬笔书法活动,征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文章,召开硬笔书法理论研讨会;

(二)倡导和普及硬笔书法教育,配合学校对学生开展硬笔书法培训,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和开展硬笔书法比赛和展览,发现和培养硬笔书法艺术人才,提高我省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

(四)加强与省外硬笔书法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扩大我省硬笔书法家的知名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正式出版过硬笔书法理论专著或硬笔书法字帖者;

(四)在全国或本会组织的硬笔书法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全国或本会举办的硬笔书法展览中入展者;

(五)在书法或硬笔书法报刊发表过硬笔书法学术理论文章或硬笔书法作品者;

(六)市(州)硬笔书法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硬笔书法作品(近作)两幅;

(三)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600元,永久性会费,入会时一次性交纳);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硬笔书法事业发展奖”(集体)和“硬笔书法创作成就奖”(会员)的表彰奖励;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硬笔书法艺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7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